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宽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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宽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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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Tolerance)容许不同意见、信仰与发表之自由,并且不予以对待上之差别标准,称为宽容。以宗教而言,即承认其他信仰之存在;以伦理而言,即认识人类之不完美性、弱小性,而不加以苛求,并以同情心包容之。在欧洲近代史中,宗教尖锐对立之情况动辄发生,最典型者,如基督教之根本观念认为真理仅为绝对之唯一,而视其他教说为邪教、邪说,故经常发生排除异端之宗教战争、宗教裁判;于裁夺之时,凡是异端必遭处刑。直至近代,渐有宗教之宽容性与诸教协同一致之主张。此类宽容之观念与精神,在今日已成为重要思潮之一;如以法律而言,现代之自由民主国家必皆保障思想、言论,及信教之自由,此即其明显例证。

 印度特别富于宽容精神,一概承认各种宗教与哲学之存在,认为一切宗教与哲学皆为同一真理之显现;抱存此一精神者,特以大乘佛教为然。佛陀常将各种异教视为引导众生之方便教法,故包容之;至密教,亦将世俗之道视为佛教之一部分而予以肯定;另如智顗大师以法华经之一乘精神为准则,而主张诸教(经)皆为一乘。然佛教宽容态度之影响,于印度本土方面却导致佛教之衰落,与现实妥协,而开始急遽密教化,乃至有左道密教等之产生;由是,其宗教型态亦沦为杂乱信仰、混合宗教(Syncretism)。

 在日本,佛教改革期之镰仓时代诸师则不同于上记所说‘肯定诸行’之宽容态度,转而另创新气象。例如法然、亲鸾之念佛,道元之坐禅,日莲之唱题等皆有特立独行之主张,而旧佛教则强调持戒精进。尤以日莲宗,特立法华经之绝对主义以折伏他经、他宗,并进而谏谕国家;然其折伏(非宽容)之道,亦不免失之矫枉过正,既忘失摄受(宽容)之理,更因而陷入偏狭之排他主义。故知宽容与非宽容间之界线与问题,实有待于重新评估与智慧之权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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