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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指无必要、多余之物。又作长、余长物。佛教僧团中,除比丘所需之三衣一钵以外者,均属长物。长物可于限定之期间(七日、十日、一月)内保存,如超过此期限而仍保留长物者,则犯舍堕罪,然经过说净后之长物,则不在此限。
四分律疏饰宗义记卷五本举出五种长物,即:(一)长衣,保留三衣以外之衣。(二)一月长衣,衣物已足,另作新衣,保留一月以上者。(三)长钵,保留二钵以上者。(四)长药,保留七日以上残余之药。(五)过前受急施衣过后长蓄,保留急施衣超过一定期间者。如拥有上记各类长物,则分别犯三十舍堕中之第一、第三、第二十一、第二十六、第二十八等五戒。然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则载,针对众生各种不同之根器、果报,佛陀制戒时,亦有六种方便情形,即:(一)仅听许保有一衣,(二)听许保有三衣,(三)听许拥有‘百一物’,(四)听许拥有长物,(五)听许拥有‘重物’,(六)听许拥有众宝。[摩诃僧祇律卷十、四分律卷四十、五分律卷四、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、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下一](参阅‘百一物’247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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