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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日本于明治三十年(1897)所制订之法律,旨在保护古社寺建筑及古物。明治维新掀起西化之风,旧文物不受重视,致有神佛分离、废佛毁释之举,而使古艺术品及寺院遭受甚多毁坏。经有识之士极力呼吁,政府始设立临时宝物取调局,进行探访、鉴定全国具有历史及艺术价值之宝物。然以缺乏法律上之强制力,故维护古物之效果不彰。
于明治三十年,公布古社寺保存法,于内务省(明治四十四年移交文部省)之下设置古社寺保存会,负责古物之维护、等级鉴定。又各社寺皆定有监守者,如有窃取、毁损之事,则依法处罚。其费用皆由国库支付。此一法律,附有数款关系法规,规定古社寺保存会之监督者(内务大臣)、组织编制及各类预算等。截至昭和三年(1928),被列入特别保护之建筑达一千余座、国宝三千六百余件。此法成立之后,有关之法规迭经修改,至昭和四年三月订立‘国宝保存法’,始废止古社寺保存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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