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梵语spars/a,巴利语phassa。为心所(心之作用)之一。俱舍宗以其为十大地法、七十五法之一,唯识宗视为五遍行、百法之一。指境(对象)、根(感官及其机能)、识(认识)三者和合时所产生之精神作用;亦即指主观与客观接触之感觉而言。
此时之根、境、识各分为六种,则触亦有六触(六触身,身为复数之意)。例如由眼根、色境、眼识三者和合而产生之触为眼触,如由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产生耳触乃至意触。此为说一切有部所立三和合生触之义,即根、境、识和合时,能生其他心所。经量部则唯以根、境、识三者和合名为触,无有别体,名三和成触。
于六触中,前五触所依之根为有对(二物有相互为障之性质),故称有对触。第六触之意触,以名(增语)为对象,故称增语触;此增语触对第(二)项中所说之以身根为对象之所触而言,此为能触。
又随染净等相应法之别而有八种触,即与无漏相应之明触、与染污相应之无明触、与有漏善及无覆无记相应之非明非无明触,及无明触中与爱相应之爱触、与恚相应之恚触,以及随受之不同而产生乐受之顺乐受触、生苦受之顺苦受触、生不苦不乐受之顺不苦不乐受触。
此外,十二缘起之第六支为触,又称触支,有部依分位缘起释为婴儿期之‘触’。即于婴儿期根、境、识三者和合而未了知苦乐差别之位。[杂阿含经卷十三、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三、俱舍论卷四、卷九、卷十、大乘义章卷四]
(二)梵语spras!t!avya,巴利语phot!t!habba。五境之一,十二触之一,十八界之一,俱舍七十五法之一,唯识百法之一。即被触之对象,故亦译为‘所触’。指身根感觉之对象,即所触之对境,称为触境,乃五境、六境之一。共有十一触:即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,与滑、涩、重、轻、冷、饥、渴等十一种。其中四大种为能造之触,后七种为所造之触。[大毗婆沙论卷一二七、俱舍论卷一、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、品类足论卷一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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